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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赴俄受伤回国告雇主获赔4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2日00:13 新商报

  新商报记者曲家乙

  一男子受人雇佣,在俄罗斯进行工程施工,不料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导致其脊柱受伤瘫痪。回国后,该男子起诉雇主,索赔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共计62万余元。但雇主表示,事情发生后,该男子已经在俄罗斯法院起诉,并已得到了赔偿,因此不同意男子的诉讼请求。最近,西岗区人民法院就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跨国纠纷案。

  男子俄罗斯受伤索赔62万

  2002年11月,普兰店人张涛(化名)受雇于李海(化名)到俄罗斯进行工程施工,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聘用期为一年,月工资为1200元。合同签订后,张涛即赴俄罗斯工作。2003年2月,张涛在下班返回住处途中,所乘坐的班车发生车祸,而该班车是李海亲自驾驶的。事故中,张涛脊柱受伤,最终瘫痪。

  同年6月,雇主李海在张涛尚处在治疗期的情况下,将他送回国内,并预付给他医疗费5000元。张涛认为,他是在为李海工作中受伤,李海理应承担责任。因此起诉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海给付他回国后的医疗费、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终生护理费、误工费、抚养77岁老母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2万余元。

  对于张涛的诉讼请求,雇主李海并不同意。他表示,张涛已在俄罗斯法院进行诉讼并得到了赔偿。并且,张涛起诉他是在2004年1月,而确定雇主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域外证据须经认证才有效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海对张涛提供的三级伤残以及需要终生护理的鉴定书提出异议,认为作出该鉴定的机构现已被取消鉴定资格,并表示要申请重新鉴定。但后来却一直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并且,该鉴定机构在作出本鉴定结论时,具有司法鉴定资格,李海提出的异议没有充分合理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而被告李海提供的大部分证据,都是在域外形成的,根据有关法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李海提供的大部分证据没有证明或认证手续,法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法院一审判决赔偿46万

  法院认为,张涛受雇于李海为其在俄罗斯工作,工作期间遭遇车祸致身体伤残。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此应该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处理。尽管在张涛起诉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施行,对雇员遭受损害雇主应否承担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根据我国法律对人身保护的立法精神,不能排除雇主对雇员的人身安全有保护责任,且双方合同还有“雇主负有保证雇员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的义务”的内容,所以,李海应该承担张涛这次伤害的赔偿责任。

  李海主张张涛已经在俄罗斯起诉并获得赔偿,所以不应再次向他要求赔偿。但李海将俄罗斯法院的判决书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时,没有履行相关的证明或认证手续,法院因此不能确认其真实性。

  本案经过长达3年多的审理,最近,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海赔偿各项费用达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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